(2015)城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黄火根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火根,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黄火根,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陈飞,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黄火根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火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火根诉称: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10月2日,被告陈飞分别向我借款10000元和10000元,均向我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借款期限均为1年。但至今被告本息分文未还,本人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借款之日按月息1分2厘计算至还清款日止)。被告陈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10月2日,被告陈飞分别向原告黄火根借款10000元和10000元,均于同日出具借条,借条均载明:今借到黄火根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月息每元一分二厘,借期壹年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两笔借款的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方的陈述;2、原告方提供的借条2张;3、原告方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1份;4、原告方提供的里塔镇欧坊村委会证明1份。本院认为:被告陈飞向原告黄火根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火根借款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从2014年4月15日计息,10000元从2014年10月2日计息,均按月息1分2厘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俊鹏审 判 员 刘越峰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锁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