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4-1号原告XXX,女,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XXX,男,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