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钧与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钧,孙仕贵,马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钧,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仕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义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志钧与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应支付申请人孙志钧借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0.2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仕贵的工资收入,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仕贵名下的房屋,现已进入评估程序,故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红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