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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正忠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忠,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52号原告(互诉被告)何正忠,户籍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冯正东,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灏,该公司的法务员。委托代理人张璠龙,该公司的法务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互为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何正忠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忠当庭申请撤回对互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正忠撤回对互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二、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起诉互诉被告何正忠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李  玉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