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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士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广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