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雷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赵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雷X,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X,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雷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X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赵X甲,于2015年4月22日生育一女雷X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经常喝酒,对原告不管不问。前年春天,原告引产时被告以工作忙为由不管原告。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吵嘴后,被告从女儿出生至今从未看过原告及女儿。请求:与被告离婚;儿女抚养权依法判决;婚后购买房产一套依法分割。被告赵X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6月27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赵X甲,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雷X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4年秋收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曾协商离婚未果。原告婚前财产棉被两条、太空被、毛毯各一条;被告婚前财产摩托车一辆、“美的”牌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合衣柜一套。2014年6月7日,原、被告向汝南县建得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套,位于汝南县聚豪华廷第6幢1单元2102房,价款312000元,首付款132000元,银行按揭付款18万元,截止2015年11月已偿还银行贷款19046.93元。购房时,原、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20000元、向被告父母借款3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X以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虽育有一儿一女,但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均未积极协商和好,而是采取协商离婚、互不联系等方式消极对待,致使双方感情持续恶化,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赵X甲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有着稳定的成长环境,原告也同意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现仍在哺乳期,本院认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本院酌定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购买房产一套,从原、被告买房时向被告父母借款这一事实可以看出该房产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现未进行房产登记,房屋现共付款151046.93元,考虑该房产以被告名义购买,且原告同意由被告继续行使购买方权利义务,本院认为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70000元,原、被告为购房所欠债务应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考虑到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欠原、被告各自父母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雷X与被告赵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赵X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雷X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原告个人财产棉被两条,毛毯、太空被各一条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财产摩托车一辆、“美的”牌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合衣柜一套均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婚后购买房屋一套(位于汝南县聚豪华庭第6幢1单元2102号)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70000元,上述财产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原、被告共同债务中所欠原告父母2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所欠被告父母35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方保利审 判 员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