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丽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会保险局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丽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刘丽娟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立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丽娟上诉要求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会保险局落实黑政发(1995)7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要求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理范围,必须立案,要求重新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上诉人诉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会保险局对无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会保险局提出过履行职责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