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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博民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博民执字第187-2号李同记与刘云刚、淄博旅游陶瓷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0)博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2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云刚、淄博旅游陶瓷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云刚、淄博旅游陶瓷厂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1)博民执字第1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飞助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