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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大华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大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38号罪犯田大华,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大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大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大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大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大华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