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罗融与张文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融,张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罗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张文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芝只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文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发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发有车辆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发所有的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张文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文发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