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尼中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县恒信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中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县恒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尼中军,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任建国。被执行人:茌平县恒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曹继磊。本院在执行尼中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县恒信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943943.0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