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民初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069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梓潼县,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怡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