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曹万刚与付生伟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万刚,付生伟,付志洪,付志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694号原告:曹万刚,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被告:付生伟,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付志洪,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付志东,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万刚诉被告付生伟、付志洪、付志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