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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曹万刚与付生伟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万刚,付生伟,付志洪,付志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694号原告:曹万刚,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被告:付生伟,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付志洪,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付志东,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万刚诉被告付生伟、付志洪、付志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