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1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某快递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慈利县杨柳铺乡某某村某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1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5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湘ANP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少年宫前地段时,遇被害人汪某某在上述地段由北往南横穿道路到中心绿化带后沿绿化带由西往东行走,发生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车辆左前部与被害人汪某某身体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汪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投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荣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