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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DC5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米易县育才路(红蜻蜓蛋糕店斜对面)处,将车停放在育才路在车上呕吐时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某、敬某某、赵某某、秦某某、沈某某、谢某某、秦某的证言,四川省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明,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体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导致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