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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纲,董事长。上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未因合同的建立产生或将来产生物权。原审法院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不动产即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