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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颍上县港航管理处与马路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颍上县港航管理处,马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港航管理处。住所地颍上县。负责人:牛勇,处长。被执行人:马路路,男,1984年出生,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马路路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皖颍上港航罚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港航管理处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皖颍上港航罚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1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未超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港航管理处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皖颍上港航罚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 彦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冰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