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齐小伟与吴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伟,吴高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82号原告齐小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吴高山,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伟诉被告吴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小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小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7.50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齐小伟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