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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香丽与白晶、杜军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丽,白晶,杜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王香丽,女,1975年9月25日生,被告白晶,男,1969年10月2日生,被告杜军峰,男,1978年11月29日生,原告王香丽诉被告白晶、杜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香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均由原告王香丽承担。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