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香丽与白晶、杜军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丽,白晶,杜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王香丽,女,1975年9月25日生,被告白晶,男,1969年10月2日生,被告杜军峰,男,1978年11月29日生,原告王香丽诉被告白晶、杜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香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均由原告王香丽承担。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