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4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尧清,林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55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林尧清。被执行人林小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尧清、林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18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5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西省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桃陂西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字第××号、20××80号、20××81号、00××64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宜P国用(2007)第0186号】,上述财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目前本院已委托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林尧清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D区隆山东路140号(所有权证号:00012471)、城关镇安阳D区兴达路2幢5单元401室(所有权证号:00012467)、城关镇安阳D区兴达路2幢5单元402室(所有权证号:00012466)三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且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并由瑞安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封;被执行人林尧清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金色家园5幢1单元1602室【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且被其他债权人林小燕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在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现本院已委托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林尧清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D区的房产均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林尧清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金色家园5幢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