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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任瑞雪与开封市鼓楼区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雪,开封市鼓楼区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任瑞雪,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被告开封市鼓楼区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前程文化传媒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号楼*层*号***室。法定代表人杨丽。原告任瑞雪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瑞雪、被告金前程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以能安排高铁乘务员为由,向原告收取25000元培训费。收取费用后,就原告的工作安排事宜,被告指定其公司经理XX具体负责。但后来原告的工作始终没有落实,被告公司经理XX总是找各种借口进行拖延。现已一年有余,被告仍未能为原告安排高铁乘务工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退还原告高铁乘务培训费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公司和XX是合作关系,XX以技术入股,但章程上不显示,我经营公司三个月不再经营,XX说是经营门户网站,做教育宣传,用我公司的办公地点,我也不知道XX实际做什么。公司的章在办公室锁着,XX也有办公室钥匙。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钱,XX也没有给公司钱,我公司不应该退给原告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原告任瑞雪向被告开封市鼓楼区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员工XX(真实姓名何文贵)交纳高铁乘务培训费25000元,XX向原告出具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据一份,该收据盖有被告的财务专用章,XX收取原告费用时承诺能为原告安排高铁乘务员工作。因被告未能按承诺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XX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上事实有收据、聊天记录、受案回执、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单位处员工XX以单位的名义收取原告任瑞雪高铁乘务培训费用25000元,但却未按承诺给原告安排工作,被告应返还收取原告的培训费用25000元。关于被告辩称XX收到钱后未交给公司,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意见,因XX是以被告的名义收取原告的培训费,被告应对XX履行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金前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任瑞雪高铁乘务培训费2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