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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殴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1991年8月30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八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7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左右,欧某甲(另案处理)弄了套用于赌博的作弊工具后邀李某某(已判刑)、欧某乙(另案处理)、马某(已判刑)一起入伙,众人一拍即,合谋以搞“三公”赌博的方式诈骗赚钱。商定实施诈骗行为时由欧某甲控制主机,扫描有特殊标记的扑克牌,录入主机的程序,在事先就知道点数大小的情况下,或打手势或用隐形耳塞指挥欧某乙、李某某两人何时“杀起”、如何押向,马某提供资金在一旁给参赌人员放账。后因扫描装置不稳定,欧某甲、李某某等人又商量买了一个麻将机边框样式的固定扫描装置,装在麻将机上,并把赌博的地点定在李某某开办的乐可斯冷饮店内。期间,因欧某丙、欧某某、欧某丁、欧某戊先后得知其作弊行骗内情,欧某甲、李某某等遂决定给其分配行骗所得。该年底的一天,李某某、马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某等人在冷饮店组织“三公”赌博,骗得参赌人员马某某80000余元。李某某、马某、欧某甲、欧某乙各分得15000元,欧某丙和欧某某各分得5000元,欧某丁和欧某戊各分得2000元。2015年7月21日,欧某某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欧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李某某、马某、欧某丙、欧某丁、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辨认笔录、(2013)武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赌博作弊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欧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欧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欧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志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