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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85号原告文某,女。委托代理人龙某。被告王某,男。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以与被告王某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宋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