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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赖碧锋与刘石伙、马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碧锋,刘石伙,马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赖碧锋,男。被告刘石伙,男。被告马秋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碧锋与被告刘石伙、马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碧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赖碧锋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赖碧锋负担。审 判 长  张天栋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肖森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彩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