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赖碧锋与刘石伙、马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碧锋,刘石伙,马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赖碧锋,男。被告刘石伙,男。被告马秋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碧锋与被告刘石伙、马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碧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赖碧锋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赖碧锋负担。审 判 长 张天栋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肖森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彩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