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忠宝与张家口市京西产业集聚区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忠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忠宝上诉人宋忠宝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5)涿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忠宝诉称,我要求被诉单位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连续工龄,确认因被告不准原告依法多次申请辞职和在劳动中被打伤致残造成误工等损害赔偿,确认原告工伤和高工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张家口市涿鹿果树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2008)涿民初字第519号、本院(2009)张民终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上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焦 青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