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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与黄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黄丹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77号原告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滨海明珠工业园厂房第2栋B座二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55541647-2。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丹翔,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