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与黄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黄丹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77号原告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滨海明珠工业园厂房第2栋B座二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55541647-2。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丹翔,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佰圣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