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腾阳纺织有限公司、李付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腾阳纺织有限公司,原告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付军,马海生,陈永,赵新平,陈丽,鄢陵县雨林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涛,常红霞,周淑芳,魏春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腾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高迁王村。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南苑新城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景称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付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海生,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陈永,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审被告赵新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审被告陈丽,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审被告鄢陵县雨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审被告常红霞,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审被告周淑芳,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魏春仙,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河南滕阳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鄢陵县雨林花木有限公司、原审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原审被告赵新平、原审被告李付军、原审被告陈丽、原审被告陈涛、原审被告常红霞、原审被告马海生、原审被告周淑芳、原审被告魏春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河南滕阳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超、上诉人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原审被告李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建、原审被告马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腾阳纺织有限公司。审判长 韩建稳审判员 朱雅乐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