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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缪立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缪立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56号原告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南路71-101号。法定代表人叶寿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芳,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缪立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