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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鸿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上海鸿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委托代理人占波、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卢某。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3,530元减半收取16,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