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立伟、蔡玉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伟,蔡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立伟,河北省兴隆县人,住兴隆县。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9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玉龙,1989年10月7日出生,河北省兴隆县人,住兴隆县。2006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09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在逃)因经济拮据,三人共谋砸车实施盗窃,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在网上购买了破窗器等砸车工具,冯建华在一个叫张某丙(身份不详)的男子手中要了一套砸车工具,后三人流窜多地砸车实施盗窃。(一)廊坊市香河县砸车盗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立伟从三河市燕郊镇北京新月全合汽车租赁公司许某甲处租赁了车牌号为冀RRE0**的银色捷达轿车。2014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的银色捷达轿车到廊坊市香河县新华街道办门口,张立伟负责望风,蔡玉龙和冯建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京N705**大众高尔夫轿车的正驾驶侧后玻璃砸坏,将车内一个包及若干现金盗走;三人到廊坊市香河县新华街道办门口淑阳镇老地税局门口马路西侧,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津KA53**的红色奥迪A5跑车的副驾驶侧后玻璃砸坏,将车内的酱紫色Dior(迪奥)牌女士挎包、米白色Gucci(古驰)钱包、400元现金及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盗走。经鉴定,被砸大众高尔夫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26元,被砸奥迪A5跑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28元。(二)天津市宝坻县砸车盗窃2014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的牌号为冀RRE0**的银色捷达轿车到天津市宝坻区鼎盛千秋投资公司门口,张立伟负责望风,由蔡玉龙和冯建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B091**白色一汽奔腾X80吉普车的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该车副驾驶车座上一个灰白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三XX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农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100元左右现金),事后三人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支取现金5300元。经鉴定,被砸白色一汽奔腾X80吉普车车损价值人民币246元。(三)唐山市玉田县砸车盗窃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立伟从三河市燕郊镇北京新月全合汽车租赁公司许某甲处租赁了车牌号为冀RWU6**的银色比亚迪轿车。2014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的牌号为冀RWU6**银色比亚迪轿车到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帅府B区8栋楼前,张立伟负责望风,蔡玉龙和冯建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B2D2**长城哈佛H6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将车内一条中华香烟、两条玉溪香烟、六条黄鹤楼香烟、一条红塔山香烟、一条紫云香烟、三条白沙香烟、两条金玉满堂黄金叶香烟及一条黄金叶黄金眼香烟盗走。三人来到玉田县玉田镇盛兴新天地一期西门,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B002**黑色现代悦动轿车的正、副驾驶前侧玻璃砸坏,将车内的20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720元,被砸长城哈佛H6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730.29元;被砸黑色现代悦动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98元。(四)唐山市丰润区砸车盗窃2014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牌号为冀RWU6**的银色比亚迪轿车到唐山市丰润区融侨半岛小区西门空地,张立伟负责望风,蔡玉龙和冯建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B770**白色大众迈腾轿车的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将车内身份证及七张银行卡盗走;三人来到唐山市丰润区光明小区16楼前,将被害人任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B129**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将车内2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砸大众迈腾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15元;被砸丰田霸道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540元。2014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牌号为冀RWU6**的银色比亚迪轿车到唐山市丰润区祥和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BDZ2**本田C-R-V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但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本田C-R-V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736元。(五)秦皇岛市抚宁县砸车盗窃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立伟从三河市燕郊镇北京新月全合汽车租赁公司许某甲处租赁了车牌号为冀R331**的银色尼桑轿车。2014年12月3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的银色尼桑轿车来到抚宁县抚宁镇骊华山庄对面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CEG8**棕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的副驾驶前侧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坏,从该车副驾驶手抠内的黑色Prada(普拉达)手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8000余元,从储物箱内的棕色LV(路易威登)钱包内盗走港币10000元(按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7853元),在后备箱内盗走四条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三条钓鱼台香烟、三条南京十二钗香烟、五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所得赃物被蔡玉龙私藏80**余元钱,剩余人民币被三人均分,香烟被张立伟卖了3500元钱并据为己有,其余的钱款被三人挥霍);三人来到抚宁县抚宁镇天马新居旺购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CJ67**白色捷达轿车的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车内盗走现金4500余元;三人到抚宁县抚宁镇迎宾路银河照相馆门前,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C322**棕红色雪弗兰赛欧轿车的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将该车手抠内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盗走。经鉴定,被害人傅某某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0170元,被砸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4675.76元;被砸雪弗兰赛欧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71元;被砸白色捷达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93元。(六)宽城县城区砸车盗窃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立伟从三河市燕郊镇北京新月全合汽车租赁公司许某甲处租赁了车牌号为冀RPF5**的白色比亚迪轿车。201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和南环路段的西侧,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HUV9**黑色现代维拉克斯越野车副驾驶侧前车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坏,从该车内盗走800元现金、一台汽车导航(已发还)、两瓶茅台酒、一盒1916黄鹤楼香烟、一盒软中华香烟、两盒真龙香烟、茶叶、五、六张银行卡和三张身份证(事后三人将这台导航装在张立伟的捷达轿车上使用、香烟、白酒、茶叶被三人消耗、800元现金被三人共同挥霍、银行卡和身份证被三人扔掉)盗走;三人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龙泽苑小区2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H3F6**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盗走1200元现金;三人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二中家属楼1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许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冀H857**黑色奥迪A6轿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碎,但未盗得财物,后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H68629大众途观轿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元和一个骆驼牌手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砸现代维拉克斯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070.78元;被砸别克凯越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46元;被砸奥迪A6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066元;被砸大众途观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57元。(七)天津市蓟县砸车盗窃2015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冯建华驾驶着租来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到天津市蓟县吉华小区3号楼1单元门口,张立伟负责望风,蔡玉龙和冯建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津MRH9**红色大众POLO牌轿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该车内盗走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两盒玉溪香烟;三人来到天津市蓟县建材小区底商1819服饰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津CCD6**白色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副驾驶侧前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坏,从该车后备箱内盗走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被张立伟卖了1400元钱)、两条中华香烟;三人来到天津市蓟县鑫海东苑路口里处,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京P1J5**黑色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该车内盗走现金1000元。三人来到天津市蓟县花园新村小区8号楼西侧,将被害人刘某丁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津AJQ2**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的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未从该车内盗得有价值财物;三人来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花园新村小区1号楼房山西侧,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津H034**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该车内盗走现金1000元、白色联想A860手机一部、一张身份证和银行卡几张;三人到天津市蓟县花园新村小区10号楼东侧,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津DWS8**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副驾驶侧前玻璃砸坏,从该车内盗走一台电子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砸红色POLO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91元;被砸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910.29元;被砸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331元;被砸黑色雅阁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14元;被害人李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7.6元,被砸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236.8元;被砸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1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7日上午发现,其白色高尔夫车左后侧玻璃被砸坏了,丢失了一个包,包内有点零钱;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早晨8点10分左右,发现其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内酱紫色Dior(迪奥)牌女士挎包一个、米白色Gucci(古驰)钱包一个、400元现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被盗;5、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9日早上6点多钟,发现其奔腾X80型吉普车副驾驶车门被砸。车内一个灰白方格皮质手包,包内有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三XX安银行的车贷卡,一张身份证,100元左右现金被盗。其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上写着密码,后来其收到了三张银行卡的取款信息,卡上一共被人取走了5300元;6、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5日早晨7点20分左右,其发现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了,车内三条玉溪、六条黄鹤楼,一条红塔山,一条黄金眼,一条紫云,三条白沙,两条黄金叶,散烟有40余盒,一条中华被盗;7、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5日早上8点多,其发现车玻璃被人砸了,副驾驶的储物箱和中央储物箱被打开了,里面的钱包被盗,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有其父亲的身份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8、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称,2014年11月16日早晨8点半左右,发现其白色迈腾车副驾驶一侧前面的玻璃被砸碎了,车内钱包被盗,包里有现金12000元左右,还有其身份证和7张银行卡;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早上7点40分左右,发现其本田CRV轿车正后面的风档玻璃碎了,未丢失财物;10、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日凌晨4点左右,听见其停在家门口的车报警响了,从楼上向下看,看见其车东侧路边有车和人,其喊了一声,那人就开车跑了。下来后发现其车被砸了,车内手包、钱夹,现金58000元,储物箱内1万元港币,四条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四条,三条钓鱼台香烟、三条南京十二钗、五条雨花石香烟被盗;1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日7点多,发现其白色捷达轿车内的现金四千五、六百元钱被盗;1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日早上4点多,发现其对象陈占波的车右前侧玻璃被砸了,放在车内身份证、购车手册及建设银行卡被盗了;1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8日早晨7点50分左右,发现其黑色冀HUV9**号越野车的副驾驶前门玻璃和后备箱门玻璃被人砸碎了,车内被盗现金800元钱,一个汽车导航屏幕、两瓶茅台酒、一盒软中华香烟,一盒1916软黄鹤楼香烟、两盒真龙香烟、一盒铁观音茶叶、一盒小种茶叶、五六张银行卡和VIP卡和三张身份证被盗;14、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8日早晨7点多钟,发现其车副驾驶的玻璃被砸了,发现放在驾驶室内储物箱中的1200元钱被盗了;15、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8日凌晨4点半左右,发现其借的车牌号为冀H857**号黑色奥迪A6轿车车的副驾驶侧车玻璃被砸了,未丢失财物;1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8日早晨得知其车被砸,下楼后看见车副驾驶室琉璃被砸碎了,车内的一个手包及手抠内的五六十元钱被盗;1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称,2015年1月13日其到文昌街派出所报案称,其红色的POLO轿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了,放在车的手抠里的钱包和手机被盗了。钱包里有现金101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被盗的手机是白色的苹果4S手机;1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称,2015年1月13日早晨,发现其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车的后车窗和副驾驶的车窗被砸,其中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现金9000元,两条多软中华牌香烟被盗;19、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早晨7点多,发现其黑色斯巴鲁车玻璃被砸,车内的1000元零钱被盗了;20、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8点多发现其家的汽车玻璃被砸了,未丢失财物;2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早晨8点多,发现其现代瑞纳汽车副驾驶玻璃被砸了,丢失了1000元现金、一部白色联想A860手机、一个咖啡色皮质钱包,身份证,还有几张银行卡;2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早晨8点,发现其汽车副驾驶玻璃被砸了,丢失了一台电子狗;2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妹夫任某甲停在光明小区16号楼南面的白色丰田霸道车副驾驶玻璃被砸,其和妹夫清点车内损失,发现被盗现金2000余元;24、租车合同、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张立伟在许某甲租车行租车的相关情况。张立伟在租赁公司租过四辆车。2014年10月16日至10月21日租了一辆银色捷达轿车,车牌号是冀RRE0**。2014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租了一辆银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是冀RWU6**。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了一辆银色尼桑轿车,车牌号冀R331**。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租了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是冀RPF5**号;2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蔡玉龙、张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的过程;2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张立伟的捷达轿车进行搜查,并汽车导航仪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乙;27、2014年12月3日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证实,2014年12月3日港币与人民币的交易情况;2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被盗财物及被砸毁的汽车玻璃的鉴定价值;29、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2015年1月8日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的茶叶二盒,因无实物,具体品牌、等级、重量,决定不予受理;30、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立伟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9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玉龙2006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09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31、同案犯冯建华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和张立伟、蔡玉龙一起商量的砸车盗窃。作案一共租了四辆车,张立伟从租车行老板那签订的合同。租车都是蔡玉龙和张立伟去,其出份儿钱。张立伟负责开车和望风,偶尔砸车,其和蔡玉龙轮换负责砸车和望风。盗得的现金和物品都是平分的。其在侦查机关供述,在唐山丰润砸了四、五辆车,加起来不到一千元钱。在宽城一个有建材的小区里面,砸了车玻璃,偷出不到一百元钱。在现代越野车里拿了烟、酒、汽车导航等,还拿了五、六百元现金。在天津蓟县砸了三、四辆车,从白色丰田越野车内砸出一台蓝色的笔记本电脑,从一个类似于大众的轿车内弄出一台照相机,一千多现金;32、被告人张立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蔡玉龙、冯建华共同预谋、准备工具及实施砸车盗窃的过程。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称,砸车盗窃是冯建华提议的,其和蔡玉龙在网上买了破窗器。蔡玉龙、冯建华负责砸车偷东西,其负责开车。砸车开的车是在廊坊燕郊一个租车行租的。盗窃所得的赃款三个人平分了,剩下的都开销用了。三人在唐山玉田县一辆现代悦动轿车内,偷出一、两千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之类的东西。在唐山丰润区砸了一辆大众迈腾,记不清从车里偷出什么来了。在丰润一个旧的小区,砸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从里面偷出一、两千元钱。在秦皇岛抚宁县砸了一辆捷达轿车,从里面偷出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在宽城砸了四辆车,在一辆现代越野车内偷到了800多元钱、几盒香烟、两瓶茅台酒、一个导航仪,两罐茶叶,其他三辆车几乎没有偷出财物。在天津蓟县一辆红色现代瑞纳里,偷出一部白色联想手机,一个皮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和一千元现金;33、被告人蔡玉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张立伟、冯建华共同预谋、准备工具以及实施砸车盗窃的过程。其供述称,砸车盗窃是冯建华找其去的。砸车所得赃款多数都是三人平分了,有少部分其私藏,还有用于油费、过桥费、住宿费,剩下的都被挥霍了,盗得的烟都让三个人吸了。在抚宁砸了一辆捷达轿车,从里面偷出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在玉田县一辆现代悦动轿车的车内,偷出两千多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之类的东西。在唐山丰润区砸了一辆大众迈腾,记不清从车里偷出什么来了。在丰润区一辆白色霸道车内偷出一、两千元。在秦皇岛抚宁县一个超市门前,砸了一辆捷达轿车,从里面偷出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在宽城砸的一辆别克轿车,其和张立伟负责望风,冯建华砸的玻璃,从车里拿的钱,当时他说车里面就几十元钱。在天津蓟县一辆红色大众POLO车内偷出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记得没有现金。在红色瑞纳车内偷出一部白色联想手机一个皮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和一千元现金等。在丰田越野车内偷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香烟。大斯巴鲁车内有个书包,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立伟、蔡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砸毁汽车玻璃的方式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物损毁,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对于二被告人盗窃的未作鉴定的财物,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从二被告人进行预谋、实施犯罪到盗窃款物的分配过程等可以看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相当。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盗窃白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中,对于二被告人盗得现金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二被告人对此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于二被告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张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蔡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予以退赔。张立伟上诉主要提出,1、原判认定盗窃金额与事实不符。2、其在本案中只负责开车、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其认罪态度好,存在自首情节,存在赔偿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蔡玉龙上诉主要提出,1、原判认定盗窃金额与事实不符。2、其有立功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伟、蔡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物损毁,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二上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上诉人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张立伟、蔡玉龙上诉理由,经查,1、张立伟、蔡玉龙盗窃事实已经被本案的证据所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故张立伟、蔡玉龙提出原判认定盗窃金额与事实不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张立伟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及蔡玉龙提出有立功表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因此本院不予采纳。3、张立伟、蔡玉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共同分赃,只是在实施盗窃中,分工不同,但所起的作用相当,故张立伟提出其是从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对张立伟、蔡玉龙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二人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