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46号原告叶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与被告姚某自行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