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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东电机厂与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华东电机厂,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瑞安市华东电机厂。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被告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华东电机厂诉被告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华东电机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