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智申请执行赵美牛、越占军、刘美琴、任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越占军,刘美琴,赵美牛,任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郭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越占军,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美琴,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美牛,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小瑞,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智与被执行人赵美牛、越占军、刘美琴、任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小瑞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小瑞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