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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宋某侠与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侠,王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8号原告:宋春侠,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顺,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侠诉被告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侠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