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宋某侠与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侠,王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8号原告:宋春侠,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顺,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侠诉被告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春侠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