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孙成林、王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林,孙成林,王建中,孙祥金,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207号申请人刘桂林。被执行人孙成林。被执行人王建中。被执行人孙祥金。被执行人李晓华。申请执行人刘桂林与被执行人孙祥金、李晓华、孙成林、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祥金、李晓华、孙成林、王建中在银行的存款1274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