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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孙成林、王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林,孙成林,王建中,孙祥金,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207号申请人刘桂林。被执行人孙成林。被执行人王建中。被执行人孙祥金。被执行人李晓华。申请执行人刘桂林与被执行人孙祥金、李晓华、孙成林、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祥金、李晓华、孙成林、王建中在银行的存款1274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