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富阳华宇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鸿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华宇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鸿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641号原告富阳华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蒋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鸿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街村东藩路24号。法定代表人钱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华宇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阳华宇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富阳华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