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纪峰与李世永、袁福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永,孙纪峰,袁福生,赵贵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2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永,曾用名李海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纪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福生。委托代理人金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贵林。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世永与被上诉人孙纪峰、袁福生、赵贵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世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世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世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葛瑞萍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