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5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