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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信阳仁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炎、高帼巾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仁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炎,高帼巾,高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信阳仁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永全,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炎。被告高帼巾。被告高君(又名高军),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德公司诉被告高炎、高帼巾、高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高君在本案审理期间偿还了欠原告代为偿还的垫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仁德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德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信阳仁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炎、高帼巾、高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为21000元,由原告信阳仁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聂士峰审判员  吕 品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