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侯红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0号罪犯侯红卫,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新郑市人。2005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侯红卫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漏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侯红卫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侯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侯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9年3月19日晚,侯红卫等二人预谋后,携带铁锨到新郑市薛店镇一村北地将侯某某父亲坟墓内的骨灰盒盗走,多次电话索要现金100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未得逞。二、2008年农历10月至2009年正月期间,侯红卫等人预谋后,在新郑市薛店镇、和庄镇、孟庄镇4次盗窃他人枣树,价值14283元。系主犯、累犯。罪犯侯红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4年1月、7月、1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红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