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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王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王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任某。被告孙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