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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贵锁、王学平等与宋林涛、李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锁,王学平,宋林涛,李海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9号原告杨贵锁,男,汉族,1951年4月30日生。原告王学平,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涛,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保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青,男,汉族,成年。(现在新乡市第二监狱服刑)。原告杨贵锁、王学平诉被告宋林涛、李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锁、王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为1580.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会陪 审 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