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春林诉被告王强与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王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911号原告王春林,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王强(曾用名王强贤),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某公司项目经理,住阿克苏市。被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北路1号。委托代理人梁平,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诉被告王强及被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已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王春林负担。代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