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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许武与宇娉婷、张良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武,宇娉婷,张良华,宇学文,深圳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80号原告:许武,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宇娉婷,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良华,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宇学文,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深圳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劲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武诉被告宇娉婷、张良华、宇学文、深圳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宇娉婷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宇娉婷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