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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72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经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同上。经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