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郑桂霞与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桂霞,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财保5号申请人:郑桂霞。被申请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大道北侧七楼。法定代表人:蔡水源,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油湾组。法定代表人:蔡水平,董事长。申请人郑桂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岳潜路以西的商住楼(房产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房产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岳国用XX**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22万元为限,且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桂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岳潜路以西的商住楼(房产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房产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岳国用XX**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保全金额以22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