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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雷春志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46号罪犯雷春志,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春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从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春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雷春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春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