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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水庆与绍兴鹏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庆,绍兴鹏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4号原告王水庆。被告绍兴鹏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代大厦A602室。法定代表人勒希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庆诉被告绍兴鹏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水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