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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翔与戴业钢、梁由珍、戴业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戴业钢,梁由珍,戴业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2民初2号原告李翔,男。委托代理人申若然,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业钢,男。被告梁由珍,女。被告戴业树,男。原告李翔诉被告戴业钢、梁由珍、戴业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产保全裁定。依法由审判员姚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翔及委托代理人申若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成祥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业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由珍、戴业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翔诉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戴业钢向原告李翔借款现金300000元。被告戴业树为担保人,约定2015年5月1日前还清。被告戴业钢与被告梁由珍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戴业钢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90000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戴业钢、梁由珍共同偿还原告李翔借款190000元,被告戴业树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李翔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拟证:证据1借条原件1张,拟证被告戴业钢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以及被告戴业树担保和还款期限的事实。证据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被告戴业钢承包大坝防渗加固、防水设施改造工程合同价款400000元。被告戴业钢辩称,借款是事实,到目前为止已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尚欠190000元未还,现经济比较困难,得钱后慢慢再还。被告戴业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戴业树、梁由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婚姻登记证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戴业钢与被告梁由珍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经庭审质证,被告戴业钢对原告提供证据1、2无异议,对本��调取证据亦无异议。被告戴业树、梁由珍未出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李翔对本院调取证据无异议。原告李翔提供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调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戴业钢和被告梁由珍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被告戴业钢因经营缺欠资金,于2015年3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李翔催收,被告戴业树于2015年7月10日为被告戴业钢的借款提供担保,截止2015年11月10日,被告戴业钢陆续偿还原告李翔借款11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戴业钢欠原告借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戴业钢偿还借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戴业树为其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范围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戴业钢和梁由珍系合法夫妻,该债务发生在戴业钢和梁由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梁由珍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业钢、梁由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翔借款190000元,被告戴业树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业钢、梁由珍负担。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德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