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黄君伟、黄坚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黄君伟,黄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代表人:陈学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继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洲,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君伟。被执行人:黄坚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君伟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九弯弄29号504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君伟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九弯弄29号504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车房)[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镇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国用(2007)第000544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